日本侵略者对河北经济统制和掠夺(4)
(二)对河北战略资源的掠夺
4、棉花
纺织业在日本工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早在1929年时,日本就是世界第二大棉花需要国家,因此,日本把棉花看作是“华北资源中与煤炭占最重要地位”的物资。河北是华北的产棉大省,而且棉花价格使宜,河北的棉花成为日本掠夺的重要目标。
—是建立统制“开发”和管理机构。1938年3月,日本国策公司兴中公司以300万元资本设立了华北棉花公司,其中兴中公司出资50万元,日本其他有关财团出资250万元。11月,日本华北开发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又被华北开发公司全部接管成为子会社。该公司在天津和石家庄建棉花仓库,在天津、济南、安阳等地设棉花打包工场,主要负责统制和垄断华北棉花的收购、运送和输出,也融资给棉农,负责促使其改良品种扩大生产的督励业务。与此同时,中日纺织业和大批发商还组织了天津棉花同业公会、河北棉花协会等收购和管理棉农生产的机构。1939年3月日本在伪华北临时政府下成立了华北棉产改进会,其总部设于北平,在天津、保定、济南、太原等华北四省省会设立分会,并在各省重点产棉区县设置了几十个指导区办事处和办事分处以及几十个棉花采种园圃,负责棉种的培育、改良、推广,指导和奖励种植,负责筹措植棉贷款,举办棉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棉农合作社等。该会接收和统一了以往中日在华北各省区设立的棉产改进会与试验场,成为日本对华北棉产实行一元化统制“开发”的管理组织。
二是强制种植棉花。1937年日本召开的第一次日华经济协议会时,就制定了从1939至1946年的华北8年棉花增产计划,计划到1946年使华北棉产达到1000万担,比战前华北平均年产棉扩大1倍。日本正式实施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中的棉产计划即按此制定的。1940年7月宫本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综合调整要纲》中,更把华北棉花增产的目标定为使日本纺织业能够获得原料为主要任务。为了实现上述华北棉花增产的计划,华北棉产改进会在对华北的棉花进行改良的同时,致力于扩大棉花种植面积、增加单产。日伪在河北设立的农场,很多从事棉花种植,“大坂兴业公司”在河北滦县设置“植棉委员会”,在卢龙、迁安、遵化、丰润等10县设立分会。“兴中公司”在冀东划定通县、丰润、玉田、迁安、滦县、香河、遵化、抚宁、昌黎等县12万顷土地为植棉试验场,强迫农民种植。保定道将清苑、定县、望都、定兴、满城、安国、完县等地设立为重点县,推广种棉。 为掠夺棉花,日伪当局还规定,华北以往荒废的棉田必须恢复植棉,在八路军抗日根据地内无法恢复的棉田,可由铁道两侧、公路水路两侧、飞机场、县城及重要乡镇周围各300米内禁植高杆作物,必须植棉来补足。1938年水灾之后,日本还强迫河北农民种棉,土地“十分之四种的是棉花”,到1941年除计划新垦棉田18,000亩外,还须从战前华北小麦种植面积中的520万亩、小米种植面积中的236万亩、玉米种植面积中的260万亩,共计1016万亩改种棉花,强行“开发”扩大华北棉产,达到完成其棉花增产计划。(17)
三是严格统制棉花的收购、销售。日伪为控制和掠夺棉花,对棉花实行统制进出口和统制收买。日本占领华北后不久即宣布棉花为统制产品,对其生产、价格、销售和输出要实行严格的统制。在日本指使下,伪政权制定了—系列的法令,不许华北棉花出境,出口的棉花,40%运到日本,其余运到伪满。1939年12月,伪华北临时政府颁布实施了《棉花输出许可暂行条例》,规定,“棉花非经实业部总长之许可,不得输出”,“违反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万元以下之罚金。但其交易目的物之价额超过1万元时,罚金为其价额之3倍以下,”对这些物品还要没收,统制了华北棉花的输出权。不久又规定华北棉花禁止上市交易,老百姓购棉须凭证到指定的伪新民合作社定量供应,每人限购棉1斤,如偷着买卖,一经发现,轻则刑罚,重则枪毙。日本统制收购华北棉花后,又强行规定,必须将收购棉花的40%运往日本,17%运往伪满洲,35.7%供给华北日商纱厂作原料,不足8%运往华中华南交换物资。但1939年大水灾后,华北棉产只及战前常年产量的1/3,还不够华北本地的日商纱厂使用,几乎无法对日输出,且当时华北治安紊乱,棉花运输绝大部分靠军队负责,于是又规定军需用棉须占收购棉花总量的1/2至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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