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已替代国内阶级矛盾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调动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政策上的一个大转变。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中即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这是由土地革命政策向减租减息政策转变的开始。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列入随后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至此,减租减息的政策基本确定。洛川会议以后,减租减息政策开始在一些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起来。山东抗日根据地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

  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斗争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38年至1941年底为个别地区试行阶段;1942年1月至1943年10月为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阶段;1943年10月至1945年8月为深入查减和胜利发展阶段。

  洛川会议以后,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先后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拉开了新的土地政策实施的序幕。山东根据地也响应党中央号召,在一些地区开始着手实行减租减息。1938年中共山东党组织在胶东蓬莱、黄县、掖县三县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后,即颁布了五一减租、分半减息的法令。不过,由于政权初建,百事待兴,党的主要精力放在发动游击战争上,还没有将减租减息作为工作的中心问题,虽然各地组织了贫农团和农民协会,也只是组织了偷粮、吃大户之类的经济斗争。

  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指出:“在八路军、新四军的活动区域,必须实行激进的有利于广大抗日群众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除苛捐杂税与改良人民生活。凡已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地立即实行。”根据党中央这一指示,山东抗日根据地在1940年以南沂蒙和泰山区部分地区为中心开展了减租减息增加工资的运动。在抗日民主政权的扶持下,农村群众工作逐渐开展起来。到1940年8月,根据地大部分署级政权都颁布了五一减租、分半减息的法令,并普遍执行。1940年9月,省战工会提出了根据地的土地政策,规定最高租额和息额,保障农民的永佃权。同年年底,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地租一律按原租额减租20%,债息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五厘,禁止预租和庄头剥削。减租减息运动取得了一定效果。根据泰山区1940年统计,莱芜减租122794.5公斤,减息47006元;泰安减租2063.5公斤,减息8454元;博山减租14142.5公斤,减息381元。

  由于当时战争形势残酷,山东党组织对抗战时期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减租减息运动仅仅在群众基础较好的泰西、鲁西地区进行,并没有在整个根据地普遍展开。减租减息情况也不理想,有的地方减租户不足2%,有的地方出现地主明减暗不减的情况。农民仍然受着地主盘剥,生活困苦。这种状况,影响了党群关系,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军为了减轻前线压力,对敌后根据地进行疯狂“扫荡”,中国的抗战进入非常艰苦阶段,进一步调动社会各阶层人民一致抗日,显得更加迫切。为此,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总结各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对实施减租减息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执行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对决定及其附件认真贯彻执行。同年2月,刘少奇由华中返回延安途中,受党中央委托来山东检查工作。他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指出山东分局工作的弱点在于“没有把群众运动摆在适当的位置上”,群众运动是山东根据地“各种工作中最薄弱的一项工作”。针对山东分局负责人忽视群众工作的实际问题,刘少奇专门作了《群众运动问题》的报告,明确指出:“在当前,减租减息就是山东的中心工作,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一中心来做。要全党来抓,党政军民各方面的干部都来抓。”刘少奇还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从理论和工作方法上对山东的减租减息工作作了指示。

  经过学习党中央的《决定》和刘少奇的批评与建议,山东的党政领导认识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