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安妇”是如何被伪装成“民间行为”的?
图:关于中国幸存“慰安妇”的长篇纪录电影《二十二》上映海报
时至今日,仍有声音辨称:“慰安妇的募集不是国家行为,也不是军队行为,而是民间“业者”的自发行为,没有政府和军队强制征募的证据”。
这是日本政府当年之“伪装政策”的“巨大成功”。
还“慰安妇”以历史公道,须先戳破这层伪装。
伪装政策
日本近代成千上万慰安所的创建背后,有两大推动力。
其一,是日本军人庞大的性需求。其二,是日本商人对卖春业利润的疯狂追求。
整合这两大推动力的,正是日本政府和日本军方。其中尤以军方最为积极。
譬如,1938年,北支那(华北)方面军参谋长冈部直三郎,曾在给日本军部的报告中,催促军部“尽速设置性的慰安设备”。冈部说:
“日本军人在各地强奸事件的全面传播确实酿成预想不到的严重反日感情。……各地频发的强奸事件不只是止于刑法上的犯罪而已,还因危害地方治安,阻碍军队全面的作战行动而连累国家,似此实可说是重大的叛逆行为。……如上所述,在严厉取缔军人的个人行为以外,还要尽速设置性的慰安设备,以免因为没有这项设备而发生非故意犯禁的事情,此为当前紧要之事。”
按冈部的逻辑,其要求“尽速设置性的慰安设备”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日军对中国妇女的强奸,进而缓解占领区内中国民众的反日情绪。这一观点,在全面侵华战争前期相当流行。如专攻精神病理学的日本金泽医科大学教授早尾虎雄,1939年以陆军军医中尉的身份在上海从军时,也说过:
“在后方华中,尽速开设慰安所的主要目的,是藉由性欲的满足来缓和官兵的情绪,以防强奸伤及皇军的威严。”
所谓“皇军的威严”,既指国际观感,也包括占领区内中国民众的观感。
军部是建立“慰安妇”制度最迫切的推力,同时又不希望“破坏帝国威信,损害皇军名誉”。所以,1938年2月23日,日本内务省警保局曾向各厅府县政府发函,就“办理妇女出国手续”制定了7条规定。文件要求:
女性以卖春为目的出国,其范围限于日本本土妓女,事实上卖春,且年满二十一岁以上,没有性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人;政府在在发放出国卖春的身份证明时,应先调查其工作契约,必须留意没有买卖人口和掠夺诱拐的事实;想要出国卖春的人,在申办身份证明时,必须取得至亲尊长的同意,或亲自说明就业事实,以及本人必须亲至辖区警察署申办证件,经过调查核准后,才可出国。
该规定特别强调,必须高度注意回避“慰安妇”招募与日本军方之间的直接联系:
“中介招募者以卖春为目的,及涉及一般风化业而出国之妇女时,说已得到军方谅解,或说与军方有联络者,都要严格取缔。”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所具体针对的,只是日本本土“慰安妇”的招募。许多“保护慰安妇权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日本殖民地和日军占领区。如“年满二十一岁以上”的限制,即只在日本本土施行。台湾、朝鲜等殖民地征召的“慰安妇”,据朱德兰调查,有大量未成年处女。在中国占领区,掠夺诱拐乃是征召“慰安妇”最主要的手段。
惟在回避政府、军部与“慰安妇”招募之间的直接联系这一政策,在本土、殖民地和占领区,均被一体贯彻。但这种回避亦不过是欲盖弥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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