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下)
三、遣俘和审判战犯
侵华日军投降后,日军战俘约1255000人,日侨78.4万余人;韩俘及韩侨6.4万余人,计2105000余人。加上后来沈阳日侨联络总处统计的东北侍遣返日侨约1100000人,共计3100000多人。将这些日俘、日侨遣送回国,是一项十分繁杂的任务。据此,中国战区先后于1945年9月、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5日,在重庆、上海召开中美联席会议,讨论部署遣俘遣侨工作,制订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这项计划从负责指挥遣送组织、任务区分、政策措施、地点,以及日俘日侨登船回国应遵照的种种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1946年1月15日,盟军总部在东京召开中国战区遣俘遣侨会议,对中美双方之任务、责任、财政管理、补给办法、所需船只数量及地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了搞好日俘日侨的遣送工作,中国战区制订了战俘管理计划纲要(草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设战俘管理委员会,由军政部、政治部、军令部共同组织。战俘组织委员会设上将主任1人,中将副主任2人,委员7人。下设教导组、编运组。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设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派2名代表组成。中国各战区、各方面军司令部增设战俘管理处。
1945年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之船从塘沽启航。此后,散在中国战区各地日俘日侨从各港口登船回国,至1946年6月底,全部遣送完毕。东北百万日侨的遣返工作是从1946年5月开始的,虽然比关内迟了半年时间,但进展顺利,前后历时7个月,最后一艘遣返日侨的航船于1946年11月底,离开了辽东湾的葫芦岛港口。
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决定,驻日盟军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惩办日本战犯,以实现日本的投降条件。
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了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其管辖权。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另外任命了中、苏、美、英、法、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国的10名法官。美国律师约瑟夫·B·基南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其他30名检察官大都来自在日本投降书上的签署国。
日本投降后不久,少数死不悔改的法西斯战犯自知难逃法网,不愿接受审判,接连畏罪自杀。1945年8月15日,日本陆相阿南惟几在官邸剖腹自杀。此后,海军军令部次长大西泷次郎中将,原参谋总长、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杉山元元帅、陆军上将田中静壹、前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上将、前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及吉本贞一上将等人相继自杀身亡,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9月12日,东条自知恶贯满盈,罪重难逃,便在东京寓所于盟军到达后向自己的胸部开枪,但未击中要害,自杀未遂。10月7日,东条伤愈后被盟军拘留,11月19日,又宣布逮捕前首相小矶国昭陆军上将等10名战犯。
12月2日,宣布逮捕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逮捕前首相近卫文麿、前内大臣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近卫于12月16日在获外庄寓所服毒自杀。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5月3日,法庭在军事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等战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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