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沟桥事变”这一颗炸弹,震动了全世界,改变了整个太平洋的局势。八月十四日(淞沪战争发生之次日),我外交部即向世界声明日本违反国际条约,谓:“中国之领土主权,已横受日本之侵略;国联盟约、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已为日本所破坏无余。此等条约,其最大目的,在维持正义与和平,中国以责任所在,尽其能力,维持其领土主权,及维护上述各种条约之尊严,中国决不放弃领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实行天赋之自卫权以应之。”

  其时,日本已不复为国联会员国,我政府即拟根据盟约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申诉,先于八月三十日向国联提出事实声明书,陈述日军开衅之经过,指明日本政府应负之责任;继于九月十二日提出补充声明书,正式申请国联援用盟约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七条处理事变。国联行政院以国联大会于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曾设有远东咨询委员会,处理中日争议,遂交由该会处理。该会当即举行会议,并邀请中、日、德及澳大利亚参加委员会之工作。我与澳大利亚当即接受,日、德则表示谢绝。

“卢沟桥事变”之后,列强因何对日军侵华坐视不理

  在开会期中,适逢日机在中国不设防城市滥施轰炸,即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议中决议,严正谴责日空军之暴行。此议决案复经国联大会于翌日予以通过,采为大会自身之决议。另指派若干国组织小组委员会,考察中日战争所造成之局势,研讨因此所引起之问题。小组委员会旋经开会讨论拟具报告书两件,第一报告书就中日争议之起因详为分析考虑当事双方在条约上应负之义务,其结论谓:“日本陆、海、空军对中国所实行之军事行动,实与引起冲突之事件全不相称,且系违背日本所签订公约下所负之义务。”第二报告书则郑重声明目前中日争议并非纯系两当事国间之事,在某种范围内实与一切国家均有关系。就争议之性质言,日本既已违反一般条约上所负之义务,故此项问题不能由中日两当事国直接解决。应由国联大会发动会员国中之同为九国公约签字国者,于最短期内,设法召集九国公约会议。同时,国联大会应对中国表示道义的声援,并请各会员国个别援助中国。国联大会旋于十月六日通过议决案,采纳咨询委员会所送之报告书为大会自身之报告书。

  英国政府旋商得美国政府之同意,于十月十日请比国政府出名邀请九国公约签字国在比京召集会议。(被邀者有英、美、法、葡、荷、意、中、日及加拿大等十九单位,定于十月三十日在比京召开会议。)被邀各国除日本外,先后答复接受邀请,并同意邀请德国与苏联。苏联当允接受,德国则以并非九国公约签字国表示未便与会。日本则以国联对于日本违背条约义务已有定议,羞怒之余,拒不出席与会。嗣会议日期延至十一月三日举行,先后集议数次。

  当时与会各国代表,除意国代表外,对于日本行动深表憎恶,可也并不积极主张对日本采取集体强硬政策,予日本以财政上与经济上之制裁。仅于十一月十五日会议中通过冠冕而空洞的宣言:“就法律而论,此次冲突实与九国公约暨非战公约之签字国有关;就事实而论,实与全世界所有国家有关。日本为干涉他国内政而使用武力,既无法律根据,且此项权利一经公认,将永为纠纷之渊源,在此种情形之下,各国不得不考虑其共同之态度。”(意代表袒日,投反对票,瑞、挪、丹三国弃权。)可是九国公约会议虽于十一月二十四日结束,而所谓“共同之态度”,只是一种态度而已,并无任何有力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