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词意:只允许当官的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
寓指:指反动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

故事:
北宋时,有个州的太守名叫田登,为人专制蛮横,因为他的名字里有个 "登"字,所以不许州内的百姓在谈话时说到任何一个与"登"字同音的字。于是,只要是与"登"字同音,都要其它字来代替。谁要是触犯了他这个忌讳,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名,重则判刑,轻则挨板子。不少吏卒因为说到与"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即将到来。依照以往的惯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点三天花灯表示庆祝。州府衙门要提前贴出告示,让老百姓到时候前来观灯。
可是这次,却让出告示的官员感到左右为难。怎么写呢?用上"灯"字,要触犯太守;不用"灯"字,意思又表达不明白。想了好久,写告示的小官员只能把"灯"字改成"火"字。这样,告示上就写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告示贴出后,老百姓看了都惊吵喧闹起来。尤其是一些外地来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还真的以为官府要在城里放三天火呢!大家纷纷收拾行李,争相离开这是非之地。当地的老百姓,平时对于田登的专制蛮横无理已经是非常不满,这次看了官府贴出的这张告示,更是气愤万分,便议论说“只许州官说放火,不许百姓说点灯(登)”。后来这个“说”字被逐渐省略,演变成今天的成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典故原文:
田登(宋朝人,人名)作郡(做州的长官),自讳其名(避讳“自讳”即不许别人说自己的名字),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用棍棒、竹板打。拷打)。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节)放灯(悬挂彩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州府所在地)。吏人遂书榜(告示)揭(公布)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语云:“只许(允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本此。
——陆游《老学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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